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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在某多多上一口气购买了25箱“国酱1949茅台镇酒”,收货后发现是假酒,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杨女士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吗?卖家会怎么辩解呢?法院会支持吗?通过本案,让大家能够了解关于退一赔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从而在遇到
杨女士在某多多上一口气购买了25箱“国酱1949茅台镇酒”,收货后发现是假酒,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杨女士的诉求有法律依据吗?卖家会怎么辩解呢?法院会支持吗?通过本案,让大家能够了解关于退一赔十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争议,从而在遇到类似消费纠纷时,能够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重庆巴南的杨女士社会交往活动比较多,又注重生活质量,平时喝酒也比较有品味。有一天,她在逛某多多时,看见一款“国酱1949茅台镇酒”价格比较适中,产品介绍比较符合自己的定位,网友的评价也很不错。
图片源于网络
看完后,杨女士觉得这是一款纯粮食酒,相对来说比较健康,而且各方面都符合自己的需求,可以囤一些,慢慢地喝,也可以用来招待朋友。便一口气下单购买了25箱,每箱6瓶,共计5450元。
商家按照约定给杨女士发了货,货到后杨女士开了一瓶尝了尝味道。可这一尝,她感觉与自己平时喝的粮食酒的味道不太一样,差距不小,而且根本也不是酱香型白酒。
这下,杨女士就心生疑惑,她也知道以价格来看,这肯定不可能是真茅台,酒的牌子也是“茅台镇”,卖家也没有说这是真的茅台。但是不管是哪个牌子,介绍里说的是粮食酒,那至少应该是粮食酒才对,可这口感明明就不对劲。
于是,杨女士就认真地看了看酒瓶子的外包装,发现标识上连生产厂家名称都没有,外包装标的公司在网上也查询不到,都不知道有没有这家公司。这更加重了她的疑心,就上市监局的官方网站查询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一查也是一片空白。
这下子,杨女士反应过来,自己上当了,花几千块钱买到了二十多箱三无产品。随后,杨女士赶紧跑到医院,花了30.4元检查了一下身体。确认没有问题后,心头一口气才松了下来。
二、双方观点和分歧
杨女士在发现购买的酒是假酒后,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还购物款5450元,并10倍赔偿损失54500元。商家只同意退货,不同意10倍赔偿损失。协商未果,最后闹到了法庭上。
杨女士观点很明确,她认为,商家出售的酱香酒的外包装上的公司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为伪造,这款酒理所当然属于假货,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要求商家退1赔10,退还购物款5450元,并10倍赔偿损失54500元。
商家不同意杨女士的说法,在法庭上提出了以下几点辩解理由:
1. 涉案的酱香酒并非商家制造生产,其并不知道这款商品为三无产品,因为看到许多同行都在出售,就跟着在网上挂链接进行出售;
2.商家认为杨女士系职业打假人,不是为了生活日常消费而购买产品,其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而是为了以此获得高额赔偿获取利益,不属于法定消费者;
3.经营者承担10倍赔偿的前提应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害无毒,不对人体造成急性、亚急性危害,食品包装上的标识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的问题。出售的这款产品,所有的进货来源都有聊天记录截图的方式打印,可以提供涉案批次的酱香酒的酒检报告。
综上,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10倍损失。
三、本案的法律分析
本案中,杨女士要求10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来源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对案情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表述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规定很明确,只要商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有权要求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杨女士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同时其支付价款超过了一千元,要求商家10倍赔偿,有法可依。
但其诉求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还有几个法律问题必须要弄清楚,下面就围绕商家的辩解,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商家辩称自己不知道产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就可以免责吗?
法庭上,商家辩称其并不知道产品是三无产品,只是看到同行挂了链接后也跟着挂链接销售。
商家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辩解,本质上是想说法律规定要“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自己并不明知,所以不符合法定的责任承担要件,据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好像表面上看上去,是这样的,法律要求明知,那我不明知,我就不用承担责任。
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法律规定的明知,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确实知道,也就是说对于产品的真实情况商家心知肚明;另一种是商家应当知道而不知道,也就是说商家在出售前应当先了解产品的实际情况,但疏忽大意没有了解清楚。
所以,具体到本案,无论商家是否是真的不知道该款酒的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是伪造的这一事实,商家在出售前均应到官网查询、核实,保证自己出售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所以,即使商家真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大意地上架了这款酒,因为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法律也推定其应当知道。从而,商家的行为就构成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
(二)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法律会支持吗?
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是在《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新出现的一批专门以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向商家索要10倍或者3倍赔偿的群体。
近年来,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应当支持赔偿诉求,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但是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在没有真实消费需求的情况下,故意购买后索赔牟利的行为,有违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律上不应当支持这类行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私权力的范围,法律上没有禁止知之而买,那么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私法原则,不论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什么,均应支持。
两种观点各有道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也还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共识,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甚至网上有曝出因职业打假而被以“敲诈勒索”追究责任的。
不过,就本案而言,商家虽然指称杨女士是职业打假人,但事前并没有做任何功课,没有提供比如杨女士以同样的理由维权的案例,以及其他杨女士要求相关部门处理类似案件的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只是在法庭上打嘴炮、过嘴瘾。
那么,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显然,在商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女士是职业打假人的情况下,这一主张法院也不会采纳,即使杨女士真是职业打假人,商家也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商家提供酒检报告,可以免于担责吗?
本案中,商家在法庭上提出,经营者承担10倍赔偿的前提应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可以提供酒检报告,这是否能够免除其责任呢?
从这一点上来说,特别是对于“酒”这种特殊的商品,司法实践中也是发生了很大的争议。这个争议的核心就在于“假酒”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又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真的“假酒”,也就是说这个酒不仅牌子是假的,厂家是假的,酒本身也是用诸如勾兑等方法生产出来的,一些基本指标根本上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货真价实的“假酒”。这种情形,实践中没有什么争议,人人喊打,10倍赔偿没话说。
第二种情形,这所谓的“假酒”实际上是“假牌子酒”,也就是说酒是真的,各方面都符合酒类食品安全标准,甚至口感较真的酒还好喝,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只是这个酒冒用了其他品牌的牌子。
这种情形下,是否支持10倍赔偿争议较大。争议的原因在于,我们虽然经常说假一赔十,但这只是通俗的说法。实际上,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经营明知是假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支付价款十倍”;而是这样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支付价款十倍”。
所以,看出来了吧,法律规定的是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才能要求10倍赔偿,而不是凡是假货就可以要求10赔偿。一般来说,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假货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3倍赔偿。
回观本案,杨女士买到的酒,厂家是假的,生产许可证是假的,所以,此款酒连基本的检测都没有经过,更谈不上符合安全标准,对于这种三无产品,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对人体有实际危害,法律首先就推定有危害,从而要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危害。所以,商家提供酒检报告就是为了证明此酒没有危害,不符合10倍赔偿的条件。
四、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当标注的信息,而标注的厂家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均系假冒伪造信息,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卖家提供的酒检报告并不是其所售涉案酱香酒的质检报告,不能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卖家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杨女士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卖家退还杨女士货款5450元,并支付赔偿金54,500元。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卖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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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