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改变生活 · 科技引领未来
2017年10月份,海哥的一位车险客户半夜打电话,让我给他报案处理保险公司方面的问题,他要和对方吵架去。这就是交通事故中我们的一些常见情形。没有人伤的时候,理性的往往就是协商私了还是走保险;不理性的往往就是下车后先吵一架在说。如果是有人伤呢
2017年10月份,海哥的一位车险客户半夜打电话,让我给他报案处理保险公司方面的问题,他要和对方吵架去。
这就是交通事故中我们的一些常见情形。没有人伤的时候,理性的往往就是协商私了还是走保险;不理性的往往就是下车后先吵一架在说。
如果是有人伤呢?那就说不一定了。而本文说的就是一起因为人伤交通事故带来的保险纠纷。这个保险纠纷案例也让海哥对于法律、对于“公平”等产生另外一些理解。
案例始末
2016年4月的一个傍晚19点,梁某驾驶这制动系统有问题的教练车行驶到佛山市罗村北湖一路某路段时候,将正在过马路的刘某和施某撞倒。
梁某在没有采取任何留证的情况下用自己驾驶的车将伤者刘某和施某送到了医院救治。
事后交管部门认定,梁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一直到2016年7月29日,伤情较重的刘某一共住院产生79221.54元医疗费用,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了10000元,由梁某、XX驾校各垫付了5000元。
梁某举证自己系XX驾校的员工,但是未能举证。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100万和不计免赔等险种。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梁某没有采取及时报警、报案、拨打120以及用上一两分钟拍照拍摄事故现场留证等措施。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拒绝赔付剩余的59221.54元医疗费用。
因此,交通事故中伤者刘某将梁某、XX驾校、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提示:这里海哥需要说明的是,交通事故中我们的直接损失如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可以有商业三者险赔付,而精神损失费则由交强险赔付。本案例中,刘某只诉求了剩余的6万医疗费……
一审法院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理比较简单直接:发生交通事故后,梁某离开将伤者送往医院而离开事故现场,主观上没有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其将伤者的生命价值放到第一位才疏忽了拍照表明事发位置等保护现场的措施。因此一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刘某59221.54元。
这样的判决,显然保险公司不服,保险公司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二审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依法定情形拒赔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
1、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就上述法律规定而言,虽梁某肇事后没有保护交通事故的现场还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这是主观层面的过错。但是应当考虑到梁某当时离开现场是为了将事故中的伤者送医,该过错并不构成“肇事故意逃逸”,也无法构成“重大过失”,仅属于轻微过失。
2、根据前面所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只有梁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而本案中,梁某仅构成轻微过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并不适合免责条款。
3、就法律价值而言,“公平、自由”都是法律追求的价值。“自由”角度来看,保险条款中涉案的免责条款,属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意思自治,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保险公司以此免责属于合法合规!但是,“自由”应该以不违反“公平”为界限,我们应该能清晰的认识到: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是首要尊重的价值。本案中刘某医疗费用8万,说明其当时受伤严重;若要求梁某在交通事故时既要保护现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又要不延误救治时机,显然过于严苛,在客观上而言两者难以兼顾!因此保险条款中体现的“合同自由”,法院不予保护!
4、就道德风险而言,本案若判决保险公司免责,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中,将以保护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划分为第一要务,而非考虑积极救人,以至于耽误救治时机。会造成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
5、对于保险公司认为酒驾肇事者会借这种情况逃避责任的可能性极低,只要肇事者、受害人、目击者不过分延迟报警,加上酒精在身体内新陈代谢是需要一个时间的,因此肇事者利用送伤者就医而逃避酒驾追责的概率极低。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海哥说险
1、很明显,该交通事故中,梁某疏忽了对自己的保护,而导致了保险纠纷事件。所以,海哥强烈建议,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形,一定要用1-2分钟事件快速用手机拍照或者录制一段交通事故现场的照片留证,如果确实没有空,也可以让围观人群拍下汽车拍照,拨打报案电话,以便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介入。我们不能以为要维护别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连这一两分钟保护自己的时间都调整不出来?!
2、就合同而言,本案中梁某无法理赔也属于正常情况。而法院用“合同自由”和“社会公平”两个角度来说明本案实际情况而言,拒赔不合适,并没有否认保险合同条款的不合法。通俗的说,本案必须找一个好的理由判决,否者保险公司不会服气,而以后也会出现类似的案子时候,保险合同的契约性将被打破!
3、本案简单的看来就是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理赔纠纷,而通过二审法院的判决,海哥也看到了关于法律价值观冲突、人道主义、社会道德风险评估、社会正导向确定等一系列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说实话,看了二审的卷宗,海哥还是非常佩服二审法院判决逻辑的。如果都如同一审法院这样刀起刀落,基本上是无法平息保险公司的“不公平”判决认知。
4、说来说去,这种情况就是“对等沟通问题”,单方面的认为对错,并不能让大家都信服,而深挖深层次的逻辑,则会让大家看到谁是谁非。本案中,保险公司有错么?并没有错!无论是保险法还是合同条款都规定了梁某的这种情况是免赔,“契约精神”我们总不能视同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为无物。而法院则挖掘出了“社会公平”应该大于“合同自由”的道理,让保险公司服气赔钱。
最后
海哥希望有更多的司法机关如同二审法院这样不是一刀切的我对你错解决问题。
当然,海哥也是很欣喜的看到我们的司法机关,不是古板死板的判案。还是用法官后来说的额:本案件从法律规定、法的价值、道德风险三方面进行了剖析,综合运用规范适用、理论探索、经验法则、逻辑推理等手段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回答,体现了司法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至高追求、对人类生命健康的顶格保护、对道德风险的审慎评估、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
我们投保人需要公平、保险公司同样需要公平,如何来公平公正,这个案例给我们了很好的启示。
本案例来自《中国法院2019年案例---保险纠纷》
我是海哥说险,更多个人、家庭、企业保险咨询、理赔咨询可以私信我,关注我吧
高俊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号:辽ICP备14006349号
网站介绍 商务合作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