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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西安孕妇流产事件近日,在陕西西安,一名孕妇的家属发帖称:1月1日自己小姨(怀孕8月)肚子疼,随后打120但没打通,又拨打了110,晚上8点多被送到了西安高新医院,但是由于核酸检测过期了4个小时无法入院,一直耽误到晚上10点多,等待期
热点事件
西安孕妇流产事件
近日,在陕西西安,一名孕妇的家属发帖称:1月1日自己小姨(怀孕8月)肚子疼,随后打120但没打通,又拨打了110,晚上8点多被送到了西安高新医院,但是由于核酸检测过期了4个小时无法入院,一直耽误到晚上10点多,等待期间(2个小时)该孕妇在医院门口大出血,最终流产,8个月胎儿胎死腹中。对此网友评论道:没有被新冠病毒本身夺走生命,而是因为疫情原因看不了病而丢了性命。从曝光的视频可以看到,当时这名孕妇血流一地,情况十分危急。目前陕西妇联回应称正在了解调查。1月5日晚间,人民日报评西安防疫称#防疫应让市民吃得上菜看得了病#
就此除了社会层面对于西安防疫政策合理性以及医院接诊程序是否恰当的讨论问题外,还涉及到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那就是就该事件的发生,涉事医院方面对此是否要对孕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事件分析
EVENT ANALYSIS首先来讨论一下法律层面医院是否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首先,这名孕妇是在医院外流产,严格意义上来讲,涉事医院并未接诊,此时,这名孕妇与涉事医院之间并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只有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才会涉及到是否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由此导致了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是死亡的,那么医院才有可能会承担医疗过错的责任。该事件中,涉事医院并没有接诊也未对该孕妇进行过任何医学诊疗,诊疗行为未发生,并且孕妇还未办理入院,在医院外等待2个小时导致了流产,因此医院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了吗。读到这里,有的人也许会满头问号:What?医院居然不用承担责任???当然不是,下面我们来看医院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01
涉事医院主要负责人或被追责
在《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中就提到“医疗机构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对于推诿患者的医疗机构,要严厉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因不能排除孕妇是否是新冠肺炎的患者,而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造成了孕妇流产的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是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进行严厉追责。
02
涉事医院或面临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显然,该事件中,该孕妇处于危难情形急需医院救助,且已向医院发出求助“信号”,涉事医院收到这种信号后,就对该孕妇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如果因没有尽到救助义务而导致该孕妇因诊疗不及时而流产,对此还需对该孕妇承担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希望疫情之下,所有人都能吃得上菜、考得了试、看得上病,这是大众朴实的需求,也是疫情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考验,我们中国一起加油!!!
(作者 张婷 实习律师)
王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