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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5万元,执行案号(2022)粤0304执16308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公
5月7日,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5万元,执行案号(2022)粤0304执16308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公司。
资料显示,平安人寿注册资本为338亿元,截止2017年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25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
平安人寿以投保人隐瞒病情拒赔引起纠纷
企查查及中国裁判文书显示,该案件系李晓君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19年6月-7月,原告李晓君配偶唐凤明作为投保人为原告在被告平安人寿公司投保平安福上福保险一份,包括附加险福上福重疾(基本保险金额为25万元)、福保保重疾(基本保险金额为25万元);平安大福星保险,附加:大福星重疾(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等。
2020年9月,原告被确诊为双肾肿瘤,原告出院后申请理赔。
平安人寿拒绝理赔。
理由为:原告曾在2014年和2015年因椎间盘突出症入院治疗,2017年在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急诊科进行了肝胆胰脾+双肾彩超检查,诊断意见为:脂肪肝。胆囊结石。右肾囊性占位,考虑肾囊肿可能,其它待排,请结合临床,必要时结合相关检查。脾、胰、左肾声像图未见明显异常。
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隐瞒病情,故解除合同,不予理赔。
法院最终认为:
1、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对于平安人寿“是否患过泌尿系统疾病,比如肾囊肿”这一告知事项,因投保时原告并未确诊为肾囊肿,该事项不属于投保人唐凤明知的事实范围,自不必如实告知。对于是否有住院检查、是否有异常、是否有体检等事项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告知的仅是其入院检查的诊疗史,并非重大疾病或成人肿瘤,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故无权解除合同。
综上,法院依据保险合同判决平安人寿公司向原告支付理赔金75万。
律师提醒:投保人投保时一定要对一些重要情况进行如实告知。法律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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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