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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数: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61、67、71、73、79、83、89、97合数:4、6、8、9、10、12、14、15、16、18、20、21、22 、24 、25、26 、27 、28、30 、32、33、34、35 、36 、38 、39 40、42 、44、45 、46 、48 、49、50、51 、52、54、55、56、57、58、60、62、63、64 、65、66、68、69、70、72、74、75、76、77、78、 80、81、82、84、85、86 、87、88、 90 、91、92、93 、94、95、96 、98、99、100所谓质数或称素数,就是一个正整数,除了本身和 1 以外并没有任何其他因子。例如 2,3,5,7 是质数,而 4,6,8,9 则不是,后者称为合成数。从这个观点可将整数分为两种,一种叫质数,一种叫合成数。(有人认为数目字 1 不该称为质数)著名的高斯唯一分解定理。
互为质数为数学中的一种概念,即两个或多个整数的公因数只有1的非零自然数。公因数只有1的两个非零自然数,叫做互质数。这里所说的“两个数”是指除0外的所有自然数。“公因数只有1”,不能误说成“没有公因数。互质数具有以下定理:
1、两个数的公因数只有1的两个非零自然数,叫做互质数;举例:2和3,公因数只有1,为互质数;
2、多个数的若干个最大公因数只有1的正整数,叫做互质数;
3、两个不同的质数,为互质数;
4、1和任何自然数互质。两个不同的质数互质。一个质数和一个合数,这两个数不是倍数关系时互质。不含相同质因数的两个合数互质;
5、任何相邻的两个数互质。
我个人认为,据我了解到的是合数一般是指在大于1的整数中除了能被1和它自己本身整除外,还能够被其它数(但是除0以外)整除的数。但是要注意的是1既不属于质数也不属于合数,而且我们要知道最小的合数是4,而且如果你感兴趣的话,还可以去了解一下质数的概念,质数是和合数相对的。等等还有很多,你可以自己去看看。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100之内的质数: 2、3、5、7、11、13、17、19、 23、29、31、 37、43、41、47、53、59、 61、67、71、 73、79、83、 89、97
100之内的合数:4.6.8.9.10.12.14.15.16.18.20.21.22.24.25.26.27.28.30.32.33.34.35.36.38.39.40.42.44.45.46.48.49.50.51.52.54.55.56.57.58.60.62.63.64.65.66.68.69.70.72.74.75.76.77.78.80.81.82.84.85.86.87.88.90.91.92.93.94.95.96.98.99.100
拓展资料质数:又称素数,是指大于1的自然数除1和数本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也可以定义为只有1和数本身两个正因子的数)。
合数:在大于1的整数中,除了1和这个数本身,还能被其他正整数整除的数。
所以大于1的自然数若不是素数,则称之为合数(也称为合成数)。算术基本定理确立了素数于数论里的核心地位:任何大于1的整数均可被表示成一串唯一素数之乘积。为了确保该定理的唯一性,1被定义为不是素数。
质数又称素数:指在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此整数自身外,没法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质数有无限个。例如:2 3 5 7 11 13 17 19 23 29
合数:指自然数中除能被1和本数整除外,还能被其他的数整除的数。例如:4.6.8.9.10.12.14.15.16.18.20.21.22.24.25.26.27.28.30
扩展资料:质数的性质:
1、如果为合数,因为任何一个合数都可以分解为几个素数的积;而N和N+1的最大公约数是1,所以不可能被p1,p2,……,pn整除,所以该合数分解得到的素因数肯定不在假设的素数集合中。因此无论该数是素数还是合数,都意味着在假设的有限个素数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素数。所以原先的假设不成立。也就是说,素数有无穷多个。
2、其他数学家给出了一些不同的证明。欧拉利用黎曼函数证明了全部素数的倒数之和是发散的,恩斯特·库默的证明更为简洁,哈里·弗斯滕伯格则用拓扑学加以证明。
合数性质:
1.所有大于2的偶数都是合数。
2.所有大于5的奇数中,个位为5的都是合数。
3.除0以外,所有个位为0的自然数都是合数。
4.所有个位为4,6,8的自然数都是合数。
5.最小的(偶)合数为4,最小的奇合数为9。
6.每一个合数都可以以唯一形式被写成质数的乘积,即分解质因数。(算术基本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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