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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需要您支持,森林渴望人呵护。
千辛万苦造林,切莫一火全焚。
十年植树难成林,一朝山火前功弃。
注意森林防火,给您家人幸福。
千里长堤溃于蚁穴,万顷森林毁之烟蒂。
走进森林,认识环境,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防火意识人人拥有,绿色家园天长地久。
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一)继续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营造全民防火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播放森林防火广告,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继续使用宣传车,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竖立防火警示标牌进行宣传;组织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扩大森林防火教育的影响力,营造浓厚的全民防火氛围,全面提高对我镇人民群众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
(二)切实抓好防火预防工作
镇防火办和林业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措施上常抓不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防火监测;二是对重点造林地块,有计划、按要求开挖防火线;三是对重点地区的公路两侧和人为活动频繁地带的林下可燃物进行清除;四是抓好扑火队伍的建设。
(三)抓好业务培训工作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各种业务培训。同时对林工站、护林员、扑火队员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森林防火基础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森林防火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县级)应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和监督。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矿井地下部分、铁路运营建系统及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协助。
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青海省消防日。
1、火不入林草,用火不离人;
2、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
3、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4、火不上山、火不入林、火不离人;
5、科学指挥、有序调度、安全扑救;
6、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
7、群众是森林草原的“天然保护神”;
8、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9、护林木,不吸烟,文明就在你身边。
10、火灾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
1.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火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2. 清明时节,气温回升,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大家要增强防火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3. 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强化责任意识,落实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4. 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范用火行为,不私自放火烧荒、燃放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5. 增强火灾扑灭能力,听从指挥调度,能够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火灾隐患,以保护人民群众和森林资源的安全。6. 增强防火意识,加强信息宣传,让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森林防火工作中,共同维护森林资源的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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