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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可以基本认定为:离婚时,女方是有权分割房产的。具体分割的份额,要看具体约定。之所以说“基本”,是因为会存在个别特殊情况。
以下从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如何分割、特殊情况等三个方面,做一个说明。前提是房产上也有男方的名字:
【1】为什么女方可以分割?房产证上有女方名字,产生这种结果有几种可能。不同可能性下,均能表明,女方在房产中占有了份额:
情况(一):本身房子就是夫妻在婚内共同出资购买的。
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只要购房款来自于夫妻婚内所得,有无女方名字不重要。因为这种情况下,直接认定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写谁的名字。这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情况(二):房产是男方出资购买、购买时登记了双方名字。
这种情况下,视同为男方买了、把房产一部分份额“赠”给了对方,那么女方在房产中占有份额。在没有特别条件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女方是要分割房产的。
情况(三):房产是男方出资购买登记个人姓名,随后又加了女方名字。
如果这种情况,基本认定方式同(二)。夫妻间加名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也视同“赠与”,在没有特殊条件约定情况下,离婚时女方依然有权利分割。
情况(四):房产是男方出资,登记的女方个人名字。
这种情况,依然认同为男方赠与,但是与情况(二)、(三)的区别在于,虽然没有登记男方名字,但是因为实际出资人是男方,男方在房产中依然有份额。
情况(五):房子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
这种情况是一种组合,首先视同的是男方父母对儿子个人(登记男方个人姓名)、或者儿子夫妻(登记儿子夫妻双方姓名、或登记女方个人姓名)的赠与。其次,参照(二)~(四)进行组合。结论依然是:女方有份额。
其他情况: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内法定继承所得,具体是否登记谁的名字无所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儿。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内遗嘱继承所得、且当时未指明继承人为其个人,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内受赠与所得、且当时未指明受赠人为其个人,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前面我们说过,可以基本判定女方是有份额的。在具体份额界定上,有几个依据:
1.房产证上登记的“共有情况”。
共有情况分为三种: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单独所有:
共同共有:一般认定为各自一半儿。
按份共有:看具体约定。一般形式是:30%、1/3、40㎡,这三种形式均可。
单独所有:字面上表明的是全部归属于登记人。这种情况适用于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个人的情况。在上述五种情况中,仅适用于情况(一)和(四)。但是,基本可以认定为一人一半儿。
2.“倾向性”原则。
但是,因为实际出资人不同,在分割的时候,一般会有所倾向,主要针对上述(二)~(五)等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下,说明的都是实际出资人是男方(或其父母),女方未出资。
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争议的时候,多数会倾向于实际出资人。具体结论,这里无法明确给出答案。
举个例子:如果是共同共有,但是一方并未出钱,那么就要靠协商,实际出钱的人可能会占有更多份额。
3.“出资”比例分配。
是指虽然购房时女方并未出资,但女方也为房子做出了花费,例如:装修费、婚内偿还贷款等。
这种情况下,涉及到离婚房产分割时,这部分费用及其增值部分,要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是女方不分得房产、只是分得现金补偿)。
【3】特殊情况还会存在某些特殊情况,虽然房产证登记了女方名字,但无权分割房产。前提是:房产完全是男方个人或者男方父母出资获取。
如果夫妻之间有“赠与协议”性质的文本,说明房产的赠与是以婚姻存在为前提,那么一旦离婚,视同为违反了赠与条款,可以认定为赠与无效。
如果是男方父母赠与给儿子的房产、且也有相应的“赠与协议”表明是以婚姻存续为条件的,一旦离婚,也视同违反合同约定,男方父母可以追回。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根据以上两种继承规则,夫妻不论谁先死亡,则另一方或依据死亡一方遗嘱继承,或依法定继承继承该其继承的份额,所继承的财产便为其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作为遗产再被继承。【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法,婚前房产年龄规定没有这个规定,而只有房产是婚前公证,是个人的财产,有这个说法,而没有什么房产年龄规定
离婚是一个敏感的词汇,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首付方的个人财产。
协议离婚,双方财产的分割按照协议执行。如果协议未约定的财产,可以协商或者起诉,分割的原则为平均分配。因此,如果如果新房子已经分割给女方,男方再以此房产起诉法院的,法院不会支持其诉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在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后,根据使用情况等给予分割。女方是否保住新房子要看对方态度以及法院对共同财产的判定。
离婚后房子的分配问题,大部分人都没有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小编建议大家平日里还是多学习学习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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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谁所有,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就要看是谁出资购买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房产所有权的问题均有说明。婚前还是婚后下的房本,对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并没有什么影响。
夫妻财产约定本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若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即使日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套房产原则上也是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更不用说,婚前以个人财产全额购买的房产,那肯定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前还是婚后下的房本,对房产的所有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但是,在《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又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从第十九条的内容可以得知,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下的房本,或者不管是谁出资购买的房产,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房产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从本质上来看,这样的约定有赠与的意味。
综上所述,婚前还是婚后下的房本跟房产所有权归谁所有并没有什么关系。房产归谁所有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对房产所有权问题作出过书面的约定;其次看购买房产的款项出自于谁。夫妻一方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即使是婚后下的房本,这套房产也属于出资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处理权;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增值,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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