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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意思相近,但内涵却不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执纪工作不断强化,其中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两种都是通过谈话来提醒和教育干部知错认错悔错的重要方式。谈话提醒是“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表现形式,属于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内容,而提醒谈话则规定在党内监督的法规文件之中,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性质不同。谈话提醒是纪检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提醒、警示。而提醒谈话属于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党内谈话制度,是党内组织上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提醒谈话是组织措施,但不是组织处理。
适用依据不同。谈话提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法律效力最高,其规定也更具有权威性。提醒谈话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0年6月4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这里的“谈话提醒”本质上是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内部监督,这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方法,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提醒谈话”的内涵是一致的。
适用主体不同。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是纪委监委,实践中可以是具体执纪监察人员,提醒谈话的主体只能是有关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不能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这也体现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和权威,为提醒谈话达到预期的效果提供了保障。
适用对象不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违纪和职务违法的人员。提醒谈话的对象,不是针对其违纪违法的问题,仅仅是其在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领导干部,换言之,提醒谈话监督的对象必须具有党员身份。
适用条件不同。两者的适用情形略有区别,谈话提醒主要针对违纪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而提醒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防性谈话措施,存在违纪事实,仅仅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适用结果不同。“谈话提醒”作为第一种处理方式,排在了“批评教育”之前,充分说明了违纪问题的轻微程度。虽然谈话提醒不是纪律处分,但是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诫勉谈话处于同一位阶的处理方式,是问题线索了结的一种方式,对被谈话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强烈的,而且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函询材料必须要存入被谈话人的廉政档案,对其违纪行为有历史记录。提醒谈话是党组织督促、提醒领导干部抓落实工作的方式,没有规定必须将提醒谈话的材料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被谈话人的影响主要是组织和个人的。
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