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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汽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通常以海运的方式航运到国内的港口,然后以进口的身份售卖给消费者,这种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天津港是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最大的集散中心,进口规模占全国七成以
平行进口汽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通常以海运的方式航运到国内的港口,然后以进口的身份售卖给消费者,这种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
天津港是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最大的集散中心,进口规模占全国七成以上,在全国的平行进口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中享有一定声誉。
平行进口汽车在中高端车型上
相对于中规车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
因此受到部分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
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受国际形势
国家政策影响较大
进口和通关流程较长
价格波动频繁
难免会引发纠纷
其中又属定金纠纷最为普遍
签订了购车协议
交纳了定金
一方反悔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守约方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20款途乐XE汽车两辆,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刘某支付定金20000元,尾款930000元,刘某不能晚于约定的交付时间支付车款等。
后刘某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汽车贸易公司未向刘某交付车辆,庭审中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未能交车的原因是上家涨价,因此价格需要涨到每辆车520000元,否则不能交车。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
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返还定金40000元及赔偿损失等
法院认为
原告已经依约支付定金,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生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被告已然明确表示不履行交付义务,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至于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双方约定了
在被告方违约时
被告应承担定金责任
且被告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存在全部过错
故原告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后
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
至于原告主张其他损失
原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大贸汽车销售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4万元。
在这则案例中,法院用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
“定金罚则”
对于守约方维权能起到大作用
无论是销售者还是消费者
在订立合同时
都要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审查是否在协议中
较为明确地约定了“定金罚则”
要注意“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可能大相径庭,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是否有“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类似表述,签订合同时可要擦亮双眼了。
在平行进口汽车纠纷中
交易双方遇价格变动
应当以履约守信为先
或与对方平等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法律鼓励诚信交易、规范经营
单方涨价、恶意违约的
不诚信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稿:天津自贸区法院
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