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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房子过户给父母需要多少钱(儿女协议父母房子全归儿子)

时间:2022-10-11 10:17 作者:陈原

【1】儿子与女儿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张大爷有仨孩子,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排行老三。张大爷和老伴儿一直想要儿子。当时生孩子的时候家庭经济条件本就不好,即便如此也是连生三个,直到生出儿子之后才罢休。儿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不同,好吃好穿的,都先可

儿子房子过户给父母需要多少钱(儿女协议父母房子全归儿子)

【1】儿子与女儿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

张大爷有仨孩子,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排行老三。

张大爷和老伴儿一直想要儿子。当时生孩子的时候家庭经济条件本就不好,即便如此也是连生三个,直到生出儿子之后才罢休。

儿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不同,好吃好穿的,都先可着儿子来。时间一长,两个女儿也已习惯、似乎也默认了这种行为,什么都不与弟弟争,弟弟更是坦然接受。

随着儿女们长大、成家,张大爷和老伴儿年岁越来越大,对子女们的依赖越来越重,只不过——对儿子是“心理”依赖,只要想起来、嘴上说说就很舒坦;对于女儿们则是可劲使唤——大事小情,有事就找女儿。

伺候爸妈是应该的,管老人的事,俩女儿没有二话。但是让女儿们心里不舒服的是,老俩跟三个孩子口头交待过很多次:你们两个当姐姐的,要照顾好弟弟;我们老两口这辈子就落下一套房子,今后全留给儿子……

两个女儿嘴上没说什么。老人的这种态度,从她们小时候开始,一贯如此。儿子对老人的交待很满意、也更上心,而且打心眼里很坦然:父母的房子,不就是该留给儿子的么?再说了,儿子也没白当,每次让父母念叨起来不都是喜笑颜开么?

但儿子心里还是有点不踏实:做子女的,哪好意思张口让老人写个字据?光靠老人这么口头交待,恐怕不太保险……于是儿子找到两个姐姐:

“姐,咱爸妈有这个心愿,咱们还是要遵守,照着爸妈的意思来。有什么事儿咱们仨商量,就别再打扰父母了。

我是这个意思,按照爸妈的意思,咱们仨写个字据,你们俩放弃爸妈的房子,今后房子全归我。”

二女儿没说话,大女儿沉吟了一会儿说道:

“爸妈交待的话,我可以听。但是有个条件:爸妈的事儿,不能光让我们俩管,你也得操操心,别什么事儿全推给我们。

你是当儿子的,家里大事小情按理说应该你来牵头做主。”

弟弟一听有戏,满口答应:

“姐,这你放心!二姐,你的意思呢?”

二女儿看了看大姐,简单回应了一句:全听大姐的。

儿子抓住时机,赶紧让两个姐姐按照他预先设计好的言辞,分别写了一份书面说明,核心意思就是“以后不要爸妈的房子,全给弟弟”。

拿到协议之后,儿子心里彻底踏实下来。只不过当时的承诺早就抛之脑后,随后的态度行为依旧。直到五年之后张大爷和老伴儿先后过世,该操心的、不该操心的,依然全抛给了两个姐姐。

【2】女儿“毁约”

事先说好却不照做,已经让两个女儿很不满意,只不过碍着父母不好发作。父母过世,配合俩姐姐处理完后事,儿子第一要紧的事儿就是要把房子过户,于是找到两个姐姐。

谁知这时候大姐反悔了,二姐也随后迎合——要分父母房子。理由很简单:说好的事情不照做,伺候爸妈的事情都是她们来,凭什么房子给你一个人?

儿子急了:

“当初说得好好的,我怎么没孝敬爸妈了?难道让他们心里高兴不是孝敬?你们无非就是费点力而已,我还费心了呢!

我不想把事情弄大,你们要是还想着爸妈,配合我。你们不做,就是对爸妈不孝!而且白纸黑字在那摆着。你们这么干,怎么连起码的诚信都没有?!”

两个女儿态度坚决:到底谁不讲诚信,自己心里清楚。要配合着过户,不可能。

儿子一气之下把两个姐姐告了:

“我本来不想坏了咱们姐弟感情,是你们逼我的!”

儿子想得很简单:你们俩不就是嫌自己为父母干活少了么?虽然没尽力,我还尽心了呢,这根本不是问题。有你们亲笔签名的字据,我怕什么?

谁知最终的结果,让儿子懵了:当时写的字据无效,按照法定继承执行——三人均分父母房产。

【3】为什么?

这个事情涉及到两个问题:

  • 第一,三个子女之前签订的那份协议,为什么无效?
  • 第二,为什么最终结论是按照法定继承,三人均分?

1.协议无效的原因

当时那份协议,本意上是指两个女儿放弃对父母房产未来的继承权,全部由儿子继承。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人只有过世之后,其遗产才会发生继承。人在世,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没有继承问题,也就不存在诸如继承、放弃之说。

从常理上应该很容易理解:放弃一个尚不存在的东西,放弃什么?

这一点,在最高法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中有明确说明: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而在原《继承法意见》的第49、51条,也有完全一样的说明。

因此,上述案例中,暂且不谈论两个女儿的放弃是否自愿、儿女对父母的赡养有无差别,继承人在张大爷和老伴儿健在时作出的书面放弃,没有法律效力。

2.似乎女儿对父母的赡养有差,为什么三人均分?

这里存在一个关于赡养的认定问题。

在以上协议无效、张大爷和老伴儿没有留下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房产按照法定继承执行。二老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三个孩子。

具体谁继承多少份额,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义务的多少,确实会影响到份额分配。但是:

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中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在判定时并没有严格明确的标准。儿子对老人伺候的确实少,但老人一说起儿子心里乐开了花,可以认为儿子对父母做出了“精神抚慰”。

在法定继承角度,只要继承人没有触发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必定可以继承;在无法客观判断出谁尽到的义务更大,遵循的就是“均分原则”。

所以,最终的结论就是:按照法定继承执行,三个子女均分。

当然,这个案例中还有另外一个人为因素:两个女儿并不想再与弟弟纠缠下去,不想把关系搞得更僵,没有主张多要、多分。

【4】结语

关于家庭财产继承,只可能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想提前做些动作:

  • 对于被继承人来讲,要想提前安排,只能通过合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这是被继承人生前能做的、唯一能对继承产生影响的事情。如张大爷多次做出的口头表示,没有任何效力。
  • 对于继承人来讲,如果想着多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生前为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而且一定要保留好证据——这是继承人在发生继承之前唯一能做的、对自己未来继承有利的事情。诸如上述案例中签订个协议之类的,没有意义。当然,因为义务类型不同,并不容易区分出尽心、尽力、出钱之间的区别。主要适用情况在于,个别继承人在应尽义务上做得确实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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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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