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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办:近日,打着“低价、超值、免费”等名号的旅游团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虚假宣传、变相加价等违法行为,让不少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暑期临近,外出旅游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我县文化
各乡镇、街办:
近日,打着“低价、超值、免费”等名号的旅游团广告层出不穷,其中不乏虚假宣传、变相加价等违法行为,让不少村民、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暑期临近,外出旅游呈上升趋势,为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我县文化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经平遥县旅游秩序整治领导组研究,决定于2021年7月1日——8月31日在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居民小区开展非法宣传“不合理低价游”整治行动。
一、乡村广播是党的舆论阵地
国家广电总局一度提出“广播发展年”的要求,其基本思想就是把农村调频广播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实现城市与农村、广播与电视“两手抓,两手硬”。农村广播作为重要的思想舆论阵地,肩负着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任。
村委会、社区成员禁止以任何方式宣传低价游、零负团等旅游信息,特别是利用乡村广播、微信群等为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个人宣传零负团费,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非法宣传零负团费的村委会、社区相关人员移交所属乡镇、街办处理;对屡教不改非法宣传零负团费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人员移交住建局处理。
二、不合理低价游背离价值规律
“不合理低价游”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是旅游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等手段非法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暑期旅游高峰期即将到来,在此提醒广大村民、居民参团旅游要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切勿轻信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等宣传广告,切勿参加微信群、户外俱乐部等非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要根据旅游产品的品质和服务质量合理预估团费,避免掉入“不合理低价游”陷阱。一旦发现旅游团擅自改变行程、强迫消费等行为,要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理性维权,旅游投诉维权电话:0354-5868113。
对以手机微信、电脑网络及俱乐部、户外组织、保健品公司等形式招揽组团业务的个人、组织和机构,要提高警惕,自觉做到不组织、不参与、不宣传,避免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最后,祝全县人民有一个安全愉快的假期生活。
附件:“不合理低价游”投诉典型案例
平遥县旅游秩序整治规范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不合理低价游”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购买保险赠送旅游。
游客王某投诉,某保险公司以回馈客户为名赠送其一张旅游券,王某使用该旅游券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4天3晚港澳游”,团费22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王某在手表店、巧克力店、百货免税店购物,王某共消费5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买保险送旅游”的名义组织低价游,此类旅游团一般都会在行程中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
案例二:充值购物卡赠送旅游。
游客李某投诉,其在某商场充值1000元购物卡获赠旅游,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带领游客前往购物场所购物,诱骗李某消费2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充值购物卡”“办理会员卡”等方式组织的低价游,此类旅游团会在行程中通过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获利。
案例三:通过抖音报名参加低价游。
游客刘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抖音报名参加哈尔滨双人双飞五日游,团费共999元。旅行社承诺全程无自费,且承担往返机票费用。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增加购物场所,并且强制游客参加2000元/人的自费项目。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同意赔偿游客每人2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在社交媒体谨慎选择低价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往往会擅自增加购物环节或自费项目。
案例四:办理会员卡赠送旅游。
游客陈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江苏某旅行社举行的办理会员卡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港澳五日游,团费0元,卡费200/人。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将游客带到购物店购物,诱骗游客购置床垫、床上用品共计2万余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天上不会掉馅饼,要警惕旅行社以办理“会员卡”“旅游卡”等名目组织低价游。
案例五:拍摄婚纱照赠送旅游。
游客曾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拍摄婚纱照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云南省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六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在翡翠店、银器店购物,曾某共消费2500元。行程第5天,曾某不想参加购物行程,便与其家人脱团,导游得知后发短信辱骂游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先行垫付退货货款2500元,并向曾某致歉。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拍婚纱照的名义赠送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往往会通过诱导或强迫游客购物获利。
案例六:酒店消费赠送旅游。
游客崔某投诉,其通过某酒店消费满1万元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团费50元/人。行程中,导游以崔某年龄不够为由,要求其补缴团费20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按原收费标准和行程约定提供后续接待服务。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消费名义赠送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会以各种理由补收或强迫游客另行交纳费用。
案例七:双十一消费满额赠送旅游。
游客杨某投诉,其一行2人通过某电商公司举行的双十一消费满额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浙江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六日游,团费0元,押金1000元。行程中,导游未经游客同意增加购物场所,因杨某拒绝购物要求离团,导游便强制其缴纳离团费800元。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向杨某致歉,并退还押金1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消费满额名义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经常会收取押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旅行社就不会退还押金。
案例八:商场购物满额赠送旅游。
游客张某投诉,其通过某商场举行的购物满额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山西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五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将游客带到玉器店诱导消费5000元,所购玉器严重质价不符。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5000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场以购物满额名目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一定是通过购物或增加自费项目获利。
案例九:购买饮品赠送旅游。
游客付某投诉,其一行4人通过购买核桃乳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河北省邢台市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三日游,团费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参加100元/人的自费项目,包括飞跃长城、老北京堂会等,并告知游客缴纳自费项目费用才能继续旅游行程,且后续去购物点必须消费。因付某没有缴纳自费项目费用,导游将其“甩团”。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向付某赔礼道歉。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商家赠送的免费旅游产品往往含有较多购物行程或自费项目,旅行社还可能会“甩团”,旅游品质难以保障。
案例十:购买电器赠送旅游。
游客罗某投诉,其一行3人通过买电器赠送旅游的活动,参加深圳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曼谷五日游,团费0元,签证费用和保险费用共计1680元。行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参加1240/人的自费项目。行程结束后,导游强制收取小费300泰铢/人。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旅行社赔偿游客1500元/人。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买电器名义赠送的旅游产品,此类旅游团可能会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并以各种名目另行收费。
金阳